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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修正
1. 現場調製飲料原先只需要標示全糖之添加量;修正為包含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之糖量,即總糖量
2. 咖啡品名之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,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,亦 可標示該杯飲料之總咖啡因含量,並得以最高值表示 
3. 果汁飲料品名規定

果蔬汁含量須達 10%以上,始得以「○○汁」為品名。
果蔬汁含量為 0.1%至 9.9%者應標示為「○○果蔬飲料」
未含果蔬汁者則應標 示為「○○風味飲料」 

補充說明
1. 倘未依規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 定,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;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,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。 
2. 「檸檬汁」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%,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 度較高之水果,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%,依約定俗成 之原則,品名得為「檸檬汁」。
3. 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,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示為台灣嗎? 

答:本規定係規定現場調製飲料之咖啡、茶飲料應標示咖啡及茶葉原 料之原產地(國),不論是否實質轉型皆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,故咖啡豆雖於台灣烘焙,仍應標示該咖啡豆之原產地(國),不得標示為台灣 

 
完整法規看這裡 https://bit.ly/33Ttoj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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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vian營養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